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10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原名: 徐妏 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甲○○(原名:徐 妏妮 )於民國88年12月及89年
5月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4,720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甲○○(原名: 徐妏妮 )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龔能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310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即徐│自民國09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27360│妏妮, 潘素 │7月01日起││七六五│││元│敏││││├──┼───┼─────┼──────┼──────┼───────┤│2│新臺幣│甲○○即徐│自民國09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27360│妏妮,潘素│7月01日起││七六五│││元│敏││││└──┴───┴─────┴──────┴──────┴───────┘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即徐│自民國09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360│妏妮,潘素│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即徐│自民國09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360│妏妮,潘素│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