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45號原告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被告荷商賽肯股份有限公司即SITECOMEUROPEB.V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肆萬貳仟肆佰陸拾壹元柒角,以匯率三十三點五計算,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