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聲請書所載有期徒刑三月應更正為六月),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肆月│││告│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刑│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法條││││├────┬───┼────────┼────────┼────────┤│犯│年│95│95│││罪├───┼────────┼────────┼────────┤│日│月│8│8│││期├───┼────────┼────────┼────────┤││日│27│27││├────┼───┼────────┼────────┼────────┤│最│機關│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年│95│95│││實│├─┼────────┼────────┼────────┤│審││字│易│易│││暨│├─┼────────┼────────┼────────┤│確│號│號│1578│1631│││確├─┼─┼────────┼────────┼────────┤│定│判│年│96│96│││判│決├─┼────────┼────────┼────────┤│決│日│月│3│3││││期├─┼────────┼────────┼────────┤│││日│15│15│││││││││├────┴─┴─┼────────┼────────┼────────┤│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款│第三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權期間或罰金額│壹月又拾伍日│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