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94號原告 朱育憲 被告 陳惠青 (原名 陳韻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9號詐欺等案件(起訴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882、43908、48737、49
553、50652、55193號,移送併辦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011、59502號、113年度偵字第2219、2460、673
2、71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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