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09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淑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對於小額訴訟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8月7日向上訴人住所以寄存方式為送達,經上訴人於113年8月9日領取而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遲至113年9月3日始行提起上訴(上訴人雖於書狀上記載「抗告」,惟其真意應係上訴之意),依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