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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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44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劉仲恒 債務人 張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張麗玲分別於(1)民國104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整(2)民國105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二份,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54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麗玲│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95754││2月10日起││六五│││元│││││├──┼───┼─────┼──────┼──────┼───────┤│002│新臺幣│張麗玲│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17047││月10日起││九一│││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麗玲│││自民國107年1月│││95754││││11日起至清償日│││元││││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張麗玲│││自民國107年2月│││17047││││11日起至清償日│││元││││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