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29號
原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
,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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