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290號
原 告 姜淑琴
訴訟代理人 吳永暉
被 告 柯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秋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290號
原 告 姜淑琴
訴訟代理人 吳永暉
被 告 柯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