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簡字第1483號
原 告 許瀅潔
被 告 吳龍潭
訴訟代理人 溫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於民國100年2月14日,以訴外人 蔡英吉
所有新北市○○區○○街○○○巷○○號11樓房屋擔保,向被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放款當日被告先預扣100年
1月14日至100年7月13日之半年利息合計28萬8,000元。
惟其後原告提前於100年3月30日將該借款160萬元全數清
償完畢,實際借款期間僅有2個半月,被告應返還上開預扣
剩餘之3個半月利息16萬8,000元,經原告向被告索還該剩
餘預扣利息,詎被告竟置之不理。為此,依民法不當得利規
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給付原告上開剩餘預扣利息16
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上開借款關係之房地產登記收費
明細表、上開擔保不動產之登記異動索引資料等影本為證。
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借款、預扣利息等事實均不爭執,惟
另抗辯稱:原告除本件借款外,尚分別於100年1月28日、
100年2月21日,以同樣借款條件,另向被告借款200萬元
、480萬元,因屆期無法清償,遂僅分別以各給付定金172
萬元、166萬元之預購屋2戶予以抵償,經核算後原告尚積
欠被告342萬元,被告自得就原告本件主張退還之預扣利息
168萬元主張抵銷,抵銷後原告仍積欠被告325萬2,000元
,是本件原告主張之請求,應為無理由,爰聲明駁回原告之
訴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就其上開所辯復未具體舉證
以實其說,尚難採認屬實。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本件原告
之主張,堪認為真實。
三、從而,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上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返還給付上開預扣利息16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770元(第一
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