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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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曾冠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㈠柒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95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㈡肆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