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建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建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11月27日│99年7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9年度偵字第7662號│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1517號│101年度訴字第376號││事實審│││││├───┼───────────┼───────────┤││判決│99年9月24日│101年6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1517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判決│││││├───┼───────────┼───────────┤││判決確│99年12月7日(撤回上訴│101年8月20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