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5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白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白嘉琪於民國90年6月30日向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將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負債分割予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2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3年1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409元及費用21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8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白嘉琪│自民國09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73883││01月28日│││││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