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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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870號
上 訴 人 雷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小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天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在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
,反訴部分核定為叁拾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捌佰壹
拾元、肆仟捌佰元,合計捌仟陸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 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