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40號
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被   告  林勝家林樹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
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
更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債
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合於上開規定,且
因異議未能終結,聲明異議人始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蓋關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
或分配金額之爭執,執行法院不得為實體審認,故就分配表
有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
得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以資解決爭端,從而同法第39條第
1項、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1分別規定,債權人、債務
人對分配表有異議之權,及對債權人或債務人之異議有為反
對陳述之權。故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後,如未
予他債權人、債務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或他債權人、債務人
對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之異議未為反對之陳述者,均無從提起
分配表異議之訴(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596號判決要旨
參照)。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316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定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實
行分配,原告於103年2月20日具狀就分配表上所載被告林
秋燕之分配金額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雖將原告之聲明
異議狀送達予債務人即被告林勝家即林樹發(下稱被告林勝
家)限期表示意見,惟被告林勝家並未為反對之陳述,業經
調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核閱無訛,揆諸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
旨,原告無從對被告林勝家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從而原告
對被告林勝家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被告 林秋燕 部分則另為實體判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蘇美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