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620號
原   告  陳詩元
被   告  張仕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前於民國102年11月1日承攬其位門牌號碼
桃園縣桃園市鎮○街○○○○○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
防水工程,被告並提供施工完畢後5年之保固期間,詎原告
迄今仍未施工完畢,系爭房屋之客廳及廚房天花板出現壁癌
現象,爰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損害等
情。查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第11條約定:「合約如有爭議,
雙方同意以當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在卷
足憑,是兩造間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又系爭房屋係坐
落桃園縣,於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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