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4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欄內關於「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均更正為「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30歲(民國00年
0月0日生)」之記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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