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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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4號原告 陳旺慶
趙麗華 楊木生 李湘婷 陸金濤 被告臺北市北投區文化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01年12月15日召開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有關頂樓防漏修繕之決議無效,觀其決議內容,所影響者乃原告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本院審酌如原告獲勝訴判決,原告主張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為不受上述決議之限制,凡發生頂樓共用部分漏水須進行防漏修繕時,均得行使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請求被告負責修繕及負擔費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上述原告已繳納金額,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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