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084號原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98年度附民字第34號),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貳萬伍千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9萬1,036元(其中8萬8878元,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98年1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其請求金額為217萬2,1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85年5月10日起受僱於原告,擔任保險招攬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違背原告及保戶對其之信任,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1年5月21日至96年12月10日期間,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侵占如附表所示各保戶交付之保費款項,共計217萬2,158元,造成原告財產權之損害。嗣於96年間原告陸續寄發催繳通知,經上開保戶向原告提出申訴,始悉上情。為此,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原告上開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7萬2,158,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聲明請求249萬1,036元,已聲明減縮23萬元,又其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請求之侵占證人即保戶 高敏華 8萬8878元部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98年9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表示不爭執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對此表示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
復有證人 張敏華吳婉容陳嘉綺 等於刑事偵查中之證述,及訴外人 李雪吟劉元惠楊淑卿高淑玲 、吳婉容、 蘇炳晟劉俊志 、陳嘉綺、 陳麗君謝新枝楊小君郭建麟陳蓮鳳吳秀冠 等之聲明書、申訴書、支票、匯款單、存摺、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及區經理合約書影本各1份、舞弊金額補充表等附於刑事偵查卷可憑(見刑事偵卷第60頁至第61頁、第69頁至第71頁;見他卷第5頁至第26頁、偵卷第23頁至第51頁、本院卷第27頁)。職是,原告前開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利用擔任保險業務員之機會,侵占保戶本應繳予原告之保費,已造成原告財產權之損害,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負賠償責任;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
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上揭原因事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7萬2,15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宜蓁附表:
┌──┬───┬──────┬─────┬───────┬─────┬────┐│編號│保戶│保單號碼│每期保費│挪用期間│挪用金額│繳費方式││││(生效日)│(新臺幣)││(新臺幣)││││││││││├──┼───┼──────┼─────┼───────┼─────┼────┤│1│李雪吟│Z000000000│34,740│91年5月21日│92,600│支票││││(90.2.21)││92年5月21日│(3期)│││││││94年5月21日│││││├──────┼─────┼───────┼─────┼────┤│││Z000000000│75,840│93年6月25日│132,720│支票││││(90.3.25)││94年6月25日│(2期)││├──┼───┼──────┼─────┼───────┼─────┼────┤│2│劉元惠│Z000000000│122,760│96年8月15日│96,240│現金││││(90.2.21)│││(1期)││├──┼───┼──────┼─────┼───────┼─────┼────┤│3│楊淑卿│Z000000000│37,050│96年10月2日│37,050│支票││││(95.7.2)│││(1期)││││├──────┼─────┼───────┼─────┼────┤│││Z000000000│19,262│96年8月22日│19,262│支票││││(95.5.22)│││(1期)│(共開1│││├──────┼─────┤├─────┤張面額為││││Z000000000│11,540││11,540│52,014元││││(95.5.22)│││(1期)│之支票)│││├──────┼─────┤├─────┤││││Z000000000│21,212││21,212│││││(95.5.22)│││(1期)││││├──────┼─────┼───────┼─────┼────┤│││Z000000000│11,186│96年6月7日│11,186│支票││││(95.5.22)│││(1期)││├──┼───┼──────┼─────┼───────┼─────┼────┤│4│高淑玲│Z000000000│30,000│96年3月3日│330,000│支票││││(96.1.3)│││(11期)│(共11期││││││││一次給付││││││││,發票日││││││││分為96年││││││││3月3日至││││││││97年1月││││││││3日)│││├──────┼─────┼───────┼─────┼────┤│││Z000000000│22,464│94年12月2日│22,464│支票││││(92.12.2)││95年12月2日│22,948││││├──────┼─────┼───────┼─────┼────┤│││Z000000000│20,484│95年9月22日│20,484│支票││││(92.12.2)│││(1期)││││├──────┼─────┼───────┼─────┼────┤│││Z000000000│61,487│94年9月22日│61,487│支票││││(91.9.22)││95年9月22日│67,614││││├──────┼─────┼───────┼─────┼────┤│││Z000000000│13,320│95年4月21日│13,320│支票││││(93.4.21)││96年4月21日│13,170││││├──────┼─────┼───────┼─────┼────┤│││Z000000000│24,000│94年12月26日│48,000│支票││││(93.12.26)││95年12月26日│(2期)││││├──────┼─────┼───────┼─────┼────┤│││Z000000000│20,721│96年4月19日│20,721│支票││││(95.4.19)│││(1期)││├──┼───┼──────┼─────┼───────┼─────┼────┤│5│吳婉容│首期件││96年8月22日│120,000│匯款/現││││││││金│││├──────┼─────┼───────┼─────┼────┤│││Z000000000│60,000│96年5月16日│60,000│匯款/現││││(96.5.25)│││(1期)│金│├──┼───┼──────┼─────┼───────┼─────┼────┤│6│蘇炳晟│Z000000000│9,910│96年4月10日│9,910│匯款││││(95.4.10)│││(1期)││├──┼───┼──────┼─────┼───────┼─────┼────┤│7│張敏華│Z000000000│29,532│96年10月2日│29,532│匯款││││(95年10月)│││(1期)││││├──────┼─────┼───────┼─────┼────┤│││Z000000000│14,946│94年5月18日│29,892│現金││││(89.5.18)││95年5月18日│(2期)││││├──────┼─────┤├─────┼────┤│││Z000000000│8,400││16,800│現金││││(89.5.18)│││(2期)││││├──────┼─────┤├─────┼────┤│││Z000000000│31,356││62,712│現金││││(89.5.18)│││(2期)││├──┼───┼──────┼─────┼───────┼─────┼────┤│8│劉俊志│首期件││96年11月21日│6,600│現金│├──┼───┼──────┼─────┼───────┼─────┼────┤│9│陳嘉綺│Z000000000│116,400│96年3月16日│116,400│匯款││││(95.4.28)│││(1期)││├──┼───┼──────┼─────┼───────┼─────┼────┤│10│陳麗君│Z000000000│60,000│96年5月25日│60,000│支票││││(95.4.28)│││(1期)││├──┼───┼──────┼─────┼───────┼─────┼────┤│11│謝新枝│Z000000000│120,000│96年12月10日新│60,000│現金││││(96.5.22)││增保費│(1期)││││││││││├──┼───┼──────┼─────┼───────┼─────┼────┤│12│郭建麟│Z000000000│24,175│96年11月25日│23,000│現金││││(91.11.25)│││(1期)││├──┼───┼──────┼─────┼───────┼─────┼────┤│13│陳蓮鳳│Z000000000│360,000│96年3月3日│420,000│匯款││││(96.1.4)│││││├──┼───┼──────┼─────┼───────┼─────┼────┤│14│吳秀冠│Z000000000│129,710│96年11月26日│15,294│匯款││││(90.7.3)│││││├──┼───┼──────┼─────┼───────┼─────┼────┤│15│楊小君│Z000000000│36,000│95年5月24日增│100,000│現金││││(95.4.28)││額保費│││├──┼───┼──────┼─────┼───────┼─────┼────┤│總計│││││2,17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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