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7號原告 呂美燕
林來通 林弘軒 林汝松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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