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 蔡振修 律師
陳國樟 律師被告甲○○
(上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95年度訴字第389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臉部長有不明腫瘤,致眼睛紅腫,視力減退,雖經戒護就醫,惟眼睛係人體重要感官器官,為恐病情惡化難以痊癒,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甲○○前因多次加重強盜犯行,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訊問後,以其持刀或玩具手槍之強盜便利商店犯行多達十二次,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予羈押,並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而被告甲○○因十二次攜帶兇器強盜便利商店店員之加重強盜犯行,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八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聲請人雖以被告眼疾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經本院函查結果,以臺灣臺中看守所特約醫師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診察結果簽註被告左眼結膜肉芽腫,已戒送就診,無需住院就醫等情,有臺灣臺中看守所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中所坤衛字第0九六000一九二一號函在卷可參。是被告尚難認非屬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洪堯讚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