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訴人壬○○
庚○○辛○○
6樓子○○癸○○己○○戊○○乙○○○丙○○丁○○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
1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6年1月23日、96年1月24日、96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