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5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9日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上開裁定業於98年4月27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