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蕭晴旭 律師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建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乙○○、 林冠洲 、甲○○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乙○○、林冠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被告甲○○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湮滅證據之虞,均於民國98年2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98年5月13日訊問被告4人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被告4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8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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