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告宏盛電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肆億元,嗣擴張金額為伍億玖仟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肆佰 陸拾 陸萬伍仟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叁佰零捌萬元(其餘部分為另一原告乙○○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貳億元,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壹佰陸拾陸萬貳仟元),尚應補繳壹佰伍拾捌萬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