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判決後所處罪名相同,聲請人並未上訴,且自96年3月17日羈押,已經超過判決所處刑期,應將羈押撤銷云云。
三、本院查:聲請人所犯恐嚇部分,檢察官係以強盜罪起訴,原判決及本院雖均認係成立恐嚇罪,惟檢察官收受判決後,上訴期間尚未屆滿,無從確定是否續行上訴,羈押原因仍未消滅。至於本院關於恐嚇部分,因量刑、減刑及定執行刑結果,雖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然聲請人尚經原審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判處有期徒刑3月,此部分縱經減刑,仍為有期徒刑
1月又15日,與恐嚇部分合計共為有期徒刑8月又15日(可另定應執行刑),而聲請人係自96年3月17日因上述各罪遭羈押,算至96年11月17日始屆滿8月(至96年12月2日始屆滿8月又15日),本院所為羈押並無逾期問題,聲請人請求撤銷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