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289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3年7月31日103年度聲字第1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謝慧敏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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