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僑商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豪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豪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同意書上之公司大小章應與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上之印鑑章相符)。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