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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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家昇選任辯護人蔡其龍律師被告張詠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被告 張振岳 選任辯護人 簡士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家昇、張詠勛、張振岳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簡家昇、張詠勛、張振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訊問後,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被告簡家昇、張詠勛、張振岳所涉販賣犯行分別為12次、5次、5次,情節次數非少,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簡家昇、張詠勛、張振岳為逃避訴追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103年6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簡家昇於103年6月19日本院訊問時、同年7月10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有證人黃瑞燦、 鄺耿弘 、 林煥 為、共同被告張詠勛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憑;被告張詠勛於103年6月19日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於同年7月10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則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有證人 林煥為 、共同被告簡家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另被告張振岳於103年6月19日本院訊問時、同年7月10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有證人 林壽男 、 李政隆 、共同被告簡家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簡家昇、張詠勛、張振岳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又其等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簡家昇、張詠勛、張振岳所涉販賣情節次數分別達12次、5次、5次,參以一般人倘受重刑起訴或宣告,基於趨吉避凶之心態,其採取逃亡以避免審判或刑之執行之可能性亦大為升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簡家昇、張詠勛、張振岳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是被告簡家昇、張詠勛、張振岳之羈押原因仍在。
三、次以被告簡家昇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 安非他命與證人黃瑞燦2次、販賣與證人鄺耿弘1次、販賣與共同被告張詠勛
4次、與共同被告張詠勛共同販賣與證人林煥為5次;被告張詠勛與共同被告簡家昇共同販賣與證人林煥為5次;被告張振岳販賣與證人林壽男2次、販賣與證人李政隆1次、販賣與共同被告簡家昇2次,可見被告簡家昇、張詠勛、張振岳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非少,犯罪情節非輕,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有罪判決之刑度必重,被告簡家昇、張詠勛、張振岳為規避刑罰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之比例原則,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爰自103年9月19日起,被告簡家昇、張詠勛、張振岳均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丁婉容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