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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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金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君明郭姿蘭 間因本院103年訴字第26
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43,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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