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合議庭評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移送年度偵字第137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請併辦〕,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