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游欣怡 律師
劉師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加重準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加重準強盜未遂罪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月24日訊問被告後將之收押,後於95年4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依被害人乙○○指訴,及相關扣案之斜口鉗、梅花板手、鑿子、摺疊式小刀、活動板手等物,足認被告涉犯加重準強盜未遂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存在,為後續審判之順遂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95年4月24日起延長二月, 爰特 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許必奇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