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準抗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世安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等案件(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所為關於羈押之處分,聲請撤銷,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9日」之記載均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
109年1月19日」之記載,顯係「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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