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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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聲請人富創藍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1597號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惟訴訟費用額尚未確定,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
8年12月31日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97號判決,惟聲請人業於109年1月30日提起上訴,是上開判決尚未確定,顯無執行力,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與法未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