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建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訴訟代理人 歐陽佳怡 律師
許献進 律師被上訴人 呂陳玉女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四行關於「同小段○○之○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同小段○○○之○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王育珍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