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29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簡瑞智 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條第287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簡瑞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蘇嘉豐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袁以明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