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賴江寶英
賴增光 賴憶如 賴文彬 賴婉玉 被告 周文隆 被告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禎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403號、100年度訴字第409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請求關於「被告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文隆應分別連帶應給付原告賴江寶英新台幣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賴增光新台幣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賴憶如新台幣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賴文彬新台幣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賴婉玉新台幣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被告周文隆應給付原告賴江寶英新台幣3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賴增光新台幣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賴憶如新台幣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賴文彬新台幣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賴婉玉新台幣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部分,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及訴之聲明關於被告周文隆之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吳佳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