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494號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雯媛 被告 余文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據山海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人第一屆管理委員第一次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每坪新臺幣(下同)25元之管理費,有車位者,每車位應按月繳納200元之車位清潔費。被告於民國92年7月22日登記為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8樓房屋之所有權人,每月應繳納管理費865元及車位清潔費200元,積欠自94年9月起至100年8月止共72個月之管理費暨車位清潔費合計76,680元,經催告仍不給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山海觀社區規約、第1屆第1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費用催繳通知單、基隆市中正區公所100年4月1日基中民字第1000002
895號函、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屬實。
三、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洪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