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抗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抗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五五三號
抗告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又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原裁定以被告乙○○被訴使用近似於告訴人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之註冊商標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惟公訴人所述近似甲○○公司之商標,前經英屬維京群島勝利王國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取得註冊第九四四三○三號商標專用權,並間接授權被告使用,惟該商標嗣經甲○○公司及光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號評定前開註冊商標無效,復經英屬維京群島勝利王國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提出訴願,亦為經濟部駁回訴願在案,嗣由英屬維京群島勝利王國有限公司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評定註冊商標無效之行政處分,並由該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九號受理在案。因本案被告犯罪是否成立,以前開公訴人所指之近似商標是否未經註冊,被告並無前開商標專用權為前提要件,而第三人英屬維京群島勝利王國有限公司既已主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評定該商標註冊無效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而依法訴願,並提起行政訴訟,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於前開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之審判程序,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裁定本件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九號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云云,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抗告意旨雖指稱(一)刑事告訴之範圍,係以被告製造販售印有「BYWORLDPR
OKENNEX、WORLDPROKENNEX」文字及圖之襪子、衣服、鞋子、高爾夫球袋而涉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及同法第六十三條為其對象,此有起訴書可參,惟對照行政爭訟程序所處理者,亦即異議之商標圖樣與告訴人所有之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是二種程序所處理事項顯然不同,灼然自甚,因此不得相互約束,故無停止審判之必要。(二)再系爭刑事程序所處理者,除被告所製造販售印有「BYWORLDPROKENNEX、WORLD
PROKENNEX」文字及圖商品外,亦涉及查扣高爾夫球鞋上印有「K字設計圖形及外圍環球標示,右上方已無圓小球」圖樣及高爾夫球袋上「K字設計圖形加兩側錯弧形,而外圍環球標示及右上方小圓球不復存在」圖樣是否與告訴人所有之註冊商標構成近似等問題,然凡此均非系爭行政爭訟程序所得處理,故系爭刑事程序亦無停止審判之必要。(三)又刑事偵查程序,於被告等提起訴願後,亦未停止進行,且檢察官積極偵查終將被告繩之以法云云。經查本件公訴人係以被告委請多家不知情廠商於所生產之衣服、襪子、鞋子、球袋等同一商品上,印製使用「BYWORLDPROKENNEX」、「WORLDP
ROKENNEX」及圖等近似於告訴人甲○○全球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圖樣,並將上開侵害告訴人甲○○全球公司商標專用權之商品,陳列於各地百貨公司予以販賣,認被告涉有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及同法第六十三條之罪嫌,予以提起公訴,有起訴書足按。而公訴人所述近似告訴人甲○○全球公司之商標,前曾經英屬維京群島勝利王國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取得註冊第九四四三○三號商標專用權,並間接授權被告使用,嗣該商標經告訴人甲○○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號評定前開註冊商標無效,英屬維京群島勝利王國有限公司乃向經濟部提出訴願,經濟部駁回其訴願後,英屬維京群島勝利王國有限公司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評定註冊商標無效之行政處分,現由該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九號受理在案。則顯然本件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且該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自應於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至本件於偵查時縱未停止進行,但亦不得執此指稱本件並無停止審判之必要。是原審予以裁定於上開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並無不合。檢察官依據告訴人之請求提起抗告指稱本件並非系爭行政爭訟程序所得處理,亦無停止審判之必要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