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57號
原 告 狀元及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20元)。
二、請具狀提出下列資料:
(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影本1件。
(二)被告所有建物最新登記謄本1件。
(三)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等會議記錄影本
各1件。
(四)住戶規約全文影本1件。
(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對被告催繳管理費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