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57號
原   告 狀元及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20元)。
二、請具狀提出下列資料:
 (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影本1件。
 (二)被告所有建物最新登記謄本1件。
 (三)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等會議記錄影本
   各1件。
 (四)住戶規約全文影本1件。
 (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對被告催繳管理費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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