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發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益堂
            號
相 對 人 傅益堂
相 對 人 丙○○○○○○
兼上二人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16日下午2時1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發揚實業有限公司 (詳報到單)
  相對人兼代理人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提出承受訴訟狀。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以下同)陸萬肆仟伍佰
  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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