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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