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