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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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十六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吉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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