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再易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四十一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給付租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折合銀元貳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叄佰元,折合新臺幣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姜悌文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