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五三號
原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三樓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巿忠孝東路四段二八五號十三樓
蔡靜玫 律師住台北○○○區○○○路○段○○○號十三樓被告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