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宣仁 送達代收人 呂理順 被告漢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巷○號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九樓
甲○○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右原告與被告漢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捌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萬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純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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