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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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二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瑪丁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訴訟代理人丙○○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賴錦華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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