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 律師被告中強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巷五一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 律師複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之一圓環大廈二
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七年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一號請求返還押租金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七年一月三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