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亞琴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三公克)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被告黃亞琴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下午三時卅分許,因在台北市○○區○○○路、天津街口查獲其所有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零點七公克、淨重零點三公克),因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查被告業經本署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十六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惟查獲之前揭物品(本署八十七年度綠保字第一一一二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右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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