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750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1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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