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4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采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宗漢 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